2023-06-06 12:27:01 12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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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资质核定
1、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核定。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申报材料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 企业章程;
(4)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5)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6)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7) 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8)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9) 建筑业企业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10) 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1、除各类别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2.2、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2.3、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2.4、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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